01.资质问题
(1)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02.报告问题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03.造假问题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2)篡改、编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3)伪造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签名,或者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
(4)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验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真实的;
(5)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故意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
(6)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情形。
04.盖章问题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未加盖资质认定标志出报告时,应注明“内部参考,不具有对社会的证明作用”或者类似字样。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租赁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