晃眼已过三年,为鼓励食品销售者采用先进管理规范及技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8月7日发布《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深化具体化主体责任内容,强化可操作性和可落地性。
《指南(征求意见稿)》适用主体为食品销售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所述“食品”指的是生产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不涉及特殊食品、食用农产品、现制现售等类别食品。《指南(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划分为“重点责任”“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其他相关主体责任”三大部分。
一、重点责任
《指南(征求意见稿)》将食品安全自查(检查)、人员管理、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列为重点责任加以强调,旨在以其为抓手,督促食品销售者提高落实主体责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首先,食品销售者应当根据经营实际(如经营规模、食品种类特性、设施设备水平等)明确自查内容;
结合自身经营全过程关键环节风险点,制订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定期对售卖、贮存、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对发现的问题,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鼓励选择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其次,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提出食品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管理及职责要求,并明确禁止从业情形。
此外,还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食品销售、贮存、运输记录,留存相关信息和凭证,保证食品可追溯保存相关凭证;
明确相关食品安全管理要求、操作规程等,强化全链条管理,搭建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并落实各层级食品安全责任。
二、食品销售者基本责任
《指南(征求意见稿)》强化食品销售者采购、售卖、贮存、运输等“过程控制”要求;
兼顾许可、备案、人员、标签、说明书、温度控制、委托加工等“要素控制”要求;
附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召回及处置等“危害控制”要求。
此外,明确禁止销售等“高压红线”要求,包括使用非食品原料或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的,含金银箔粉的,“军”字号的,标示为“配制酱油”“配制食醋”的食品等。
三、其他相关主体责任
《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相关主体的控制要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应当落实环境场所布局、资质证照审查、信息公示等主要责任。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落实备案管理、技术条件(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信息公开、审查登记、交易信息管理等责任,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不得从事的禁止行为时应停止提供服务并配合检查。
从事食品贮存、运输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保障能力(安全贮存、运输保障)、委托方管理、过程管理、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责任。
小 结
食品销售者结合实际经营过程,对《指南(征求意见稿)》的修订积极提出意见,加强实施落地实操性,有助于提升全行业管理水平,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附:
为指导督促食品销售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合法合规经营能力和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试行)》(市监食经〔2020〕9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填写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反馈表:
一、通过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在pg电子平台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spx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邮政编码:100037),并在信封上注明“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指南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8月13日。
附件:
2.意见反馈表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