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在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公开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可能影响企业目前在使用的企业标准。新规生效后,对于不符合新规的企业标准,将面临整改或通报,甚至被强制废止。
食品伙伴网在下文做一些简要介绍。
一 、鼓励执行推荐性标准及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是基于食品安全的底线,推荐性标准进一步对产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因此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同时,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为促进企业标准的高质量和高水平发展,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企业标准应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办法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如果企业使用中的企业标准没有相关内容的,应该依据这一规定修订企业标准。同时《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也明确,企业标准中明确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确保自行制定的相关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企业标准应公开的必要内容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对于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新的要求公开的内容。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标准高质量发展,《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要求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还应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这也是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gb/t 22474-2008《果酱》规定果酱产品可溶性固形物≥25%,如果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没有此类指标或指标低于gb/t 22474-2008的要求,企业应在自我声明公开中明示这一点。
对于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明确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四、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也允许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但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同时,还要保证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五、给企业的建议
基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修订变化,建议如下:
(1)企业对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负有主体责任,应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企业标准的高质量高水平;
(2)关注企业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根据变化情况来确定企业标准是否需要修订,保障企业标准的有效性,避免因为企业标准的不合理甚至不合规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标准没有这部分内容的,应及时修订补充;同时,新规已明确企标需要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渠道,不符合公开的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附1:
2023年8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公布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标准的制定、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标准是企业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完善企业标准体系,引导员工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企业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八条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九条 企业标准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废止。
第十条 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pg电子平台的版权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
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机构反馈标准实施信息。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对其制定的相关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和更新。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提高企业质量竞争水平。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参加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工作、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实信息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或者公告。
第三十条 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二条 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 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2:
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答记者问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负责同志就《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题一:《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目的是什么?
答: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发布了《标准化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此背景下,《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三个方面:
一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提出的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贯彻落实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全面优化企业标准化工作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适应企业标准化工作管理方式变化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修订后的《标准化法》正式实施,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通过出台《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规定与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相关的要求,保障制度的落地实施。
三是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标准化工作改革以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革积累的行之有效做法,比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抽查、对标达标、标准化良好行为等,需要纳入规章,更好支撑和保障企业标准化工作开展。
问题二:《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主要包括总则、企业标准的制定、企业执行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化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第一条至第六条为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企业标准定义、企业标准化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标准化促进发展中的任务等;第七条至第十三条为企业标准的制定部分,主要规定了依标生产、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制定程序、知识产权、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试验方法和编号规则等;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为自我声明公开部分,主要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为促进与服务部分,主要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为监督管理部分,主要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为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时间。
问题三:在为企业标准化工作营造更加优良的环境,激发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方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有哪些举措?
答:本次修订坚持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在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企业标准化工作内生动力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举措:
一是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代替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与备案制相比,企业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一项标准,仅仅需要10分钟左右的时间,并且不需要任何费用,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企业节约了大量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是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企业的标准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无事不扰”,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更加优良的环境。
三是加大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激励和服务力度。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丰富标准化服务供给,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参加国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政府和国际标准制定提供便利。
问题四:《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在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在营造有利于提高企业标准技术水平,推动企业不断拉高企业标准高线,以及对标国际水平提升企业标准水平方面,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作出了详细规定。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加大对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标准技术水平低于推荐性标准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问题五:《标准化法》规定,执行企业标准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本次修改对企业标准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提出了公开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该规定主要出于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推荐性标准是综合考虑科技发展、社会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制定出来的,符合或者接近广大消费者的心理预期与常规定位,低于推荐性标准应该让消费者知情。二是通过要求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明示其指标情况,充分保障消费者选择权。三是企业是微观高质量发展的主体,通过该项规定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高质量发展。
问题六、本次规章修订中,对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增加了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等相关要求,主要有哪些考虑?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主要考虑到,保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地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其中,监督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应该是为各相关方广为接受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而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中规定的方法恰恰是经过实践检验、普遍认可、广泛使用的成熟方法,也与我国各级政府的监管工作实际相协调。统筹考虑到企业标准的管理和监督,便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落地实施,在规章中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应当自行制定科学合理、准确可靠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
问题七:本次修订增加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请介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等有关要求。
答:自我声明公开是对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公开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业标准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该规定是自我声明公开制度设计完整性的一个环节,能有效保障各相关方利益,便于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对于在其他渠道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问题八:本次修改在制度创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制度创新突破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是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深度创新,一方面以标准创新先行带动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企业不断追求标准与技术创新的内在机能和运转方式。另一方面促进企业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标准创新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是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标准决定质量,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质量,只有高标准才有高质量”,企业标准“领跑者”以高水平标准引领产品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扩大中高端产品和服务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助推形成“标准领跑、产品领跑、企业领跑、品牌领跑”的高质量发展格局。
三是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通过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为广大企业扩充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