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工作,保障培训工作质量,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包括检查员培训、内检员培训和师资培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举办的或由无公害农产品省级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申请部中心发放证书的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活动。
第三条 部中心归口管理全国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的培训工作。省级工作机构协助部中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及师资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教材,统一师资,统一考试和统一证书”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人员培训档案。
第二章 师资培训
第六条 部中心负责师资的培训工作。
第七条 培训对象应由部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按以下条件推荐:
(一)熟悉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二)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具备承担培训教学工作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 师资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理论知识和政策法律法规;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规范;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和要求;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报程序和审查;
(五)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和标志使用;
(六)检查员、内检员的基本职责和任务;
(七)授课技巧等。
第九条 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
第十条 取得《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方有资格承担无公害农产品检查人员培训的授课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师资资格的人员应每年接受继续培训。
第三章 检查员培训
第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承办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检查员的培训工作。部中心根据需要开展检查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检查员培训班,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部中心报送培训计划报告(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应是由部中心或省级工作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推荐的人员。
第十五条 检查员培训应选用部中心统一编制的教材《无公害农产品管理与技术》。
第十六条 检查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
(三)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和申报材料审查;
(五)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和标志使用;
(六)检查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要求;
(七)检查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十七条 检查员培训授课教师应由获得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担任。培训采用面授与互动教学相结合、理论知识授课与专业技能培养相结合、政策法规标准解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100分计,其中考勤及课堂表现占20分,试卷占80分(认证知识和政策法规占50分,案例分析占30分)。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做好培训通知、会议手册或培训日程、试卷和考勤签到表(见附表2)等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推荐注册人员汇总表(excel格式)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报送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见附表3)。
第二十条 培训人员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检查员注册条件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由培训单位负责按要求填写、粘贴照片后发给检查员。
检查员应按《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内检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承办本行政辖区内本行业内检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承办内检员培训班,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部中心报送培训计划报告(见附表1)。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应是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单位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拟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内检员培训应选用部中心统一编制的教材《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教材》。
第二十五条 内检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知识;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本制度和规范;
(三)生产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
(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报材料的组织编制和报送要求;
(五)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证后监督和标志使用;
(六)内检员的基本职责、任务和要求;
(七)内检员需要掌握的其他知识等。
第二十六条 内检员培训授课教师应由获得部中心颁发的《无公害农产品师资证书》的人员担任。培训采用面授与互动教学相结合、专业技能培养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等方式,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第二十七条 培训单位应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成绩按100分计,其中考勤及课堂表现占20分,试卷占80分。
第二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做好培训通知、会议手册或培训日程安排、试卷和考勤签到表(见附表2)等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excel格式)加盖培训单位印章后报送部中心,同时发送电子文本(见附表4)。
第二十九条 培训人员经部中心核准符合条件的,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由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按要求填写、粘贴照片后发给内检员。
内检员应按《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培训计划的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报送部中心。
第三十一条 鼓励各级工作机构举办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具有促进作用的相关培训;鼓励各级工作机构对师资、检查员和内检员开展继续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