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正文:
目前,食品生产许可有一个食品分类系统,属市场监管部门发布实施;在食品添加剂使用和检验时又是另外的一个食品分类系统(gb2760食品分类系统),属卫生健康部门发布实施。
食品分类系统的不统一,导致监管人员、生产企业和小作坊不能准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混淆、模糊的情况。例如,某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食品明细为糕点(其他类:发酵面制品):馒头,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糕点类别下却无发酵面制品,该标准将发酵面制品位列与粮食和粮食制品(小麦粉制品)类别下,同时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糕点允许添加甜蜜素、小麦粉制品不得添加甜蜜素,对此该企业极有可能将其许可证分类对等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糕点类,从而误用甜蜜素。某些食品品种类别在食品生产许可和食品安全标准中不相一致,从而无法判定某个产品到底是否合格。
食品分类易混淆问题举例
1. 与其他食品安全通用标准的混淆
例如稀奶油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属于乳及乳制品,但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属于动物油脂。
2. 与sc分类系统的混淆
食品生产许可将食品分为31大类,两个分类系统只有部分类别相同。现举例说明: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肉松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1)、肉干类(食品分类号为 08.03.07.02)、肉脯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7.03)这3类归属于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与酱卤肉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1)是并列的关系;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将肉制品分为5个申证单元,其中酱卤肉制品的申证单元包括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糕类、肉冻类、油炸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等,这3类食品和酱卤肉制品是从属关系。在gb2760-2014标准中,亚硝酸钠和亚硝酸钾是可以使用在酱卤肉制品类(食品分类号为08.03.01)中,不可以使用在熟肉干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8.03.07)中。因此,在判定这3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使用量时应考虑周全。
在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料酒产品应归为调味品(食品分类号为12.0)中的料酒及其制品(食品分类号为12.07),但是料酒的sc申证单元为液态调味料,可能企业会按照gb2760-2014中液态复合调味料(食品分类号为12.10.03)来使用添加剂,或者机构在判定时也可能考虑不周。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焙烤食品中的面包类(食品分类号为07.01),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面包与糕点虽同属焙烤食品,两者为并列关系;而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面包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
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中的发酵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3.02.03),不属于糕点类(食品分类号为07.02),且馒头与糕点类分属不同的食品大类。但按照生产许可分类系统,馒头属于糕点,两者为从属关系。按照gb2760-2014糕点允许限量使用甜味剂如甜蜜素、安赛蜜等,而发酵面制品不允许使用。
使用注意事项
1. 充分结合产品原料、工艺以及执行标准等综合判定
食品分类时,可借鉴一些产品标准。收集方式可搜索关键词,如分类、术语、通则等查阅。如gb/t36193-2018(水产品加工术语)、gb/ t20903-2007(调味品分类)、gb/t30645-2014(糕点分类)等。
分类不能仅仅以产品名称来定义分裂,需综合原料、工艺等。如产品名称标称为豆腐干,但产 品 配 料 中 为 大 豆 蛋 白 ,该 产 品 按 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应归为非发酵豆制品下的新型豆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4.04.01.05);如某牛肉制品,生产工艺中涉及烤制(或油炸)工艺,虽产品名称为风干牛肉,但工艺与肉干(gb/t23969-2009)工艺有所差异,可归为熏、烧、烤(或油炸)肉制品类等;如粽子,食品分类系统中“07.02.01中式糕点(月饼除外)”涵盖了水蒸类糕点,根据生产产品原料、加工工艺等特点可以归类为水蒸类糕点的,可以按照gb2760-2014中中式糕点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但速冻粽子结合其生产工艺特点却归为冷冻米面制品(食品分类号为06.08)。
2. 绿色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如某产品声称为绿色食品,其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t392-2013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
3. 餐饮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无论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都必须符合gb2760-2014的规定。餐饮环节加工制作的食品如能按照gb2760-2014食品分类原则明确食品归属类别的,要按照标准相应食品类别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如饮料、熟肉制品等。但应注意餐饮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的规定。
4. 保健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规定
gb2760-2014食品分类系统中未单独规定保健食品类别,但gb16740-2014中明确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是指产品具有普通食品通常形态和食用量的保健食品,如饮料、发酵乳等,可参照相应规定执行。
5. 其他可能的问题
分类中常见因使用人员一些常识问题,可能导致混淆,例如想当然地认为食用菌制品归属为蔬菜制品,或葡萄酒归属果酒,而依据gb2760-2014,腌渍的蔬菜和腌渍的食用菌为平行两类,食品分类代码分别为04.02.02.03和04.03.02.03。而果酒和葡萄酒也为平行关系,食品分类代码分别为15.03.01和15.03.03。
总结与体会
食品分类一直都是食品标准使用中的难点,并且各分类系统只适用于相应的食品标准。日常工作中一定不能混淆与其他标准、sc等分类,认真理解掌握gb 2760-2014中的食品分类系统,并参照配套实施指南中详细的食品分类说明,充分结合原辅料、工艺、执行标准等,科学合理进行分类。另外,还要注意收集来自各部门的复函、回复等,并要注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可能增加使用范围的卫健委通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