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审查或将被取消
通知中明确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性质为“将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存档、备查的过程”、“非行政许可”、“取消备案前、备案中审查等要求”,我们可以理解“备案”仅为了“存档、备查”。
目前许多地区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备案材料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模式,可能会随此通知进行调整,且卫健委在备案事项中的职责可能会进一步明确。湖北省、海南省、广东省等部分地区实行的备案材料进行专家论证的方式,可能也将随之改变。
企业标准内容是否合规,更多由企业自行负责,这也体现了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
2.备案流程将更加简化
通知中明确了应取消备案前的公示环节,目前许多地区对文本和/或备案表进行公示的情况将被取消。
通知中也明确了“取消加盖备案公章、水印、备案号等做法”,对此诸如广东省、山东省、安徽省等加盖备案公章、水印等做法也将进一步调整。备案流程将更加简化。
3.文本公开的要求、方式更加明确
食品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通知中明确了两种方式:
一是企业直接登录“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二是企业将企业标准经卫健委备案,由卫健委统一上传“平台”公开。
目前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三个省份作为实行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改革试点,其管辖地的食品企业均仅需上传严于相关标准的内容即可进行备案,完整的企业标准文本由企业自行编制、保存或上传“平台”自主公开。
结合新通知的要求,可以明确,企业标准文本必须公开、方式二选一即可。
4.备案效率更快、信息化水平更高
通知中明确了“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省级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系统与“平台”的数据对接”、“完成全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的统一公开、统一查询”。目前广东省、北京、上海等许多地区,均有自己的独立的备案系统,按通知要求,备案公开的文本信息将实现与“平台”同步公开。
从“各地于2024年6月底前实现备案全程网上办,取消提交纸质材料的线下跑”的要求,可以了解备案效率将更快,目前山西省可能仍实行的提交纸质材料的方式将随之改变。
5.强调事后管理
通知中明确了“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将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逐步转变为事后管理,重点是落实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对提交备案标准的合法性、食品安全指标是否严于食品安全标准负责”。
备案完成后,后续的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的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内容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企业应予以改正。废止的备案标准信息,应在“平台”明示。
并且通知中提到了“鼓励企业参与标准化管理机构开展的企业标准评价、比对和“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促进食品企业标准提质增效”等要求。
综合以上解析,我们认为,食品企业标准的编写、发布应更加谨慎、细心。如何规范的编写食品企业标准的内容、如何避免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出现不合规的情况,以及如何利用企业标准推动食品企业高质量发展,值得行业同仁认真思考。
以上,就是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针对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新通知的解析,欢迎各位指正。若需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可以与我们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