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19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当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当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无菌药品附录

01 悬浮粒子

第八条 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 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
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以上各级别空气悬浮粒子的标准规定如下表:

洁净度级别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立方米

静态

动态(3)

≥0.5μm

≥5.0μm(2)

≥0.5μm

≥5.0μm

a级(1)

3520

20

3520

20

b级

3520

29

352000

2900

c级

352000

2900

3520000

29000

d级

3520000

29000

不作规定

不作规定

注:

(1)为确认a级洁净区的级别,每个采样点的采样量不得少于1立方米。a级洁净区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4.8,以≥5.0μm的悬浮粒子为限度标准。b级洁净区(静态)的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5,同时包括表中两种粒径的悬浮粒子。对于c级洁净区(静态和动态)而言,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分别为iso 7和iso 8。对于d级洁净区(静态)空气悬浮粒子的级别为iso 8。测试方法可参照iso14644-1。

(2)在确认级别时,应当使用采样管较短的便携式尘埃粒子计数器,避免≥5.0μm悬浮粒子在远程采样系统的长采样管中沉降。在单向流系统中,应当采用等动力学的取样头。

(3)动态测试可在常规操作、培养基模拟灌装过程中进行,证明达到动态的洁净度级别,但培养基模拟灌装试验要求在“最差状况”下进行动态测试。

第十条 应当按以下要求对洁净区的悬浮粒子进行动态监测:
(一)根据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的结果及风险评估,确定取样点的位置并进行日常动态监控。
(二)在关键操作的全过程中,包括设备组装操作,应当对a级洁净区进行悬浮粒子监测。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如活生物、放射危害)可能损坏尘埃粒子计数器时,应当在设备调试操作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测试。a级洁净区监测的频率及取样量,应能及时发现所有人为干预、偶发事件及任何系统的损坏。灌装或分装时,由于产品本身产生粒子或液滴,允许灌装点≥5.0μm的悬浮粒子出现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三)在b级洁净区可采用与a级洁净区相似的监测系统。可根据b级洁净区对相邻a级洁净区的影响程度,调整采样频率和采样量。
(四)悬浮粒子的监测系统应当考虑采样管的长度和弯管的半径对测试结果的影响。
(五)日常监测的采样量可与洁净度级别和空气净化系统确认时的空气采样量不同。
(六)在a级洁净区和b级洁净区,连续或有规律地出现少量≥5.0 µm的悬浮粒子时,应当进行调查。
(七)生产操作全部结束、操作人员撤出生产现场并经15~20分钟(指导值)自净后,洁净区的悬浮粒子应当达到表中的“静态”标准。
(八)应当按照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对c级洁净区和d级洁净区(必要时)进行动态监测。监控要求以及警戒限度和纠偏限度可根据操作的性质确定,但自净时间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九)应当根据产品及操作的性质制定温度、相对湿度等参数,这些参数不应对规定的洁净度造成不良影响。

02 微生物

第十一条 应当对微生物进行动态监测,评估无菌生产的微生物状况。监测方法有沉降菌法、定量空气浮游菌采样法和表面取样法(如棉签擦拭法和接触碟法)等。动态取样应当避免对洁净区造成不良影响。成品批记录的审核应当包括环境监测的结果。
对表面和操作人员的监测,应当在关键操作完成后进行。在正常的生产操作监测外,可在系统验证、清洁或消毒等操作完成后增加微生物监测。
洁净区微生物监测的动态标准(1)如下:

洁净度级别

浮游菌

cfu/m3

沉降菌(φ90mm)

cfu /4小时(2)

表面微生物

接触(φ55mm)

cfu /碟

5指手套

cfu /手套

a级

<1

<1

<1

<1

b级

10

5

5

5

c级

100

50

25

d级

200

100

50

注:(1)表中各数值均为平均值。

(2)单个沉降碟的暴露时间可以少于4小时,同一位置可使用多个沉降碟连续进行监测并累积计数。

 

原料药附录

第三条 非无菌原料药精制、干燥、粉碎、包装等生产操作的暴露环境应当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

 

生物制品附录

第二十一条 无菌制剂生产加工区域应当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并保持相对正压;操作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应当在专门的区域内进行,并保持相对负压;采用无菌工艺处理病原体的负压区或生物安全柜,其周围环境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血液制品附录

第十四条 原料血浆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的巴氏灭活等工序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 血浆融浆区域、组分分离区域以及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应当彼此分开,生产设备应当专用,各区域应当有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十六条 血液制品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前、后制品的交叉污染,病毒去除和/或灭活后的制品应当使用隔离的专用生产区域与设备,并使用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中药制剂附录

第十一条 中药提取、浓缩、收膏工序宜采用密闭系统进行操作,并在线进行清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采用密闭系统生产的,其操作环 境可在非洁净区;采用敞口方式生产的,其操作环境应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相适应。

第十三条 浸膏的配料、粉碎、过筛、混合等操作,其洁净度级别应 当与其制剂配制操作区的洁净度级别一致。中药饮片经粉碎、过筛、混合 后直接入药的,上述操作的厂房应当能够密闭,有良好的通风、除尘等设施,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应当参照洁净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中药注射剂浓配前的精制工序应当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完成。

第十五条 非创伤面外用中药制剂及其他特殊的中药制剂可在非洁净厂房内生产,但必须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管理。

 

放射性药品附录

第十条 无菌放射性药品生产应当在专门区域内进行,并符合洁净度级别要求。操作放射性核素应在相对负压、具备辐射防护措施的封闭环境下进行。操作挥发性放射性核素还应具有专用设施,排风口具备有效的去污处理措施。即时标记生产中使用的单向流工作台可在正压的情况下操作。无菌放射性药品的操作区,其周围应当是相对正压的洁净区。

第十一条 除有充分风险评估依据,来自放射性洁净区的空气不可循环使用。放射性洁净区的空气如循环使用,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即时标记药品洁净区空气可以循环使用。

第十五条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

放射性药品生产操作示例

c级背景下
的局部a级

  未采用除菌过滤工艺的非最终灭菌的反应堆和加速器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制备、过滤
  非最终灭菌的反应堆和加速器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医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的灌装及配套无菌产品的生产
  放射性药品配套药盒(冻干粉针剂)的灌装、冻干和转运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标记和灌装
  无菌体内植入制品的分装与密封
  无菌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灭菌后的装配以及处于未完全密封状态下的转运和存放

c级

  采用除菌过滤工艺生产的非最终灭菌的反应堆和加速器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制备和过滤
  最终灭菌的反应堆和加速器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灌装
  医用放射性核素发生器的物料准备和组装
  放射性药品配套药盒(冻干粉针剂)的物料准备、产品配制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自动合成环境(操作箱)
  即时标记放射性药品(小容量注射剂)的淋洗
  采取密闭方式(操作箱)生产无菌放射性药品的环境
  无菌体内植入制品的清洁和灭菌以及使用前需灭菌的体内植入制品清洁、分装与密封
  直接接触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器具的最终灭菌

d级

  口服制剂的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制备的密闭设备外环境
  无菌体内植入制品的焊封
  直接接触非无菌药品的包装材料、器具的最终清洗、装配或包装
  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的生产

第十六条 动态监测可能造成尘埃粒子计数器损坏、环境污染等危害时,可在备调试、维护和模拟操作期间进行净化空气悬浮粒子和微生物测试。

第十七条 放射性生产区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压差应能有效防止放射性核素外溢。

中药饮片附录

第十九条 直接口服饮片的粉碎、过饰、内包装等生产区域应按照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应根据产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药饮片炮制过程中产热产汽的工序,应设置必要的通风、除烟、排湿、降温等设施;拣选、筛选、切制、粉碎等易产尘的工序,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控制粉尘扩散,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如安装捕尘设备、排风设施等。

第二十五条 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监控,保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按照规定条件贮存;贮存易串味、鲜活中药材应当有适当的设施(如专库、冷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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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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