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保证专家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以下简称“审查程序”)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专家评审是指评审专家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综合审查合格的材料,从专业角度审查申请人申报产品生产全过程、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检查员的审查工作、环境和产品检测工作等,并形成评审意见的过程。
第三条评审专家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相关行业管理、专业技术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能严谨、公正、公平地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
第四条中心审核评价处(以下简称“审核评价处”)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和评审意见处理工作。
第五条审核评价处根据审查工作进度和时间顺序,对综合审查合格的材料按照专业进行汇总编号,在20个工作日内,采用会议评审或线上评审方式按批次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审核评价处根据评审专家专业分别组建种植、食用菌、畜禽养殖、蜂产品、水产养殖和加工等评审专业组,并根据参加评审产品涉及的行业,随机选取至少3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审核评价处指定。
第七条专家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家评审应以《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和专业生产技术等为依据。
(二)参加评审专家与评审材料申请人无利益关系。
(三)参加评审专家对评审材料中所涉及的有关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专家评审应按照“绿色食品专家评审要点”,重点对以下内容开展评审工作:
(一)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人生产中使用农药、肥料、饲料、兽药、渔药和食品添加剂等投入品及其他关键技术措施的规范性和科学性进行评审。
(二)对环境和产品检测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三) 对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和检查员的审查意见进行
评审。
(四) 对申请人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风险
评估。
第九条会议评审时,每位评审专家需填写“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表”,对每个参加评审产品提出“通过”、“不通过”或“暂缓通过”的评审意见,“不通过”和“暂缓通过”的产品还应填写具体问题和处理意见。专家组长对组内所有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确认,填写“绿色食品专家组评审意见汇总表”(附件2),给出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
线上评审时,审核评价处将材料同时推送给三位专家,由两位专家出具评审意见,推送给专家组组长,系统自动汇总专家评审意见,由专家组长确认并提出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专家组长将评审意见提交审核评价处,专家签字使用电子签名。
第十条根据专家组最终评审意见,审核评价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参加评审产品按以下两种方式分类处理:
(一)评审意见明确为“通过”或“不通过”的,报送中心主任审批,作出颁证与否的决定,并将评审结论上传信息系统平台。对于不予颁证的产品同时向相关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不予颁证决定通知”(附件3)。
(二)评审意见为“暂缓通过”的,审核评价处向相关省级工作机构、检测机构和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通知单”(附件4),并在收到答复意见后反馈至评审专家,由专家签字确认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评价处根据专家意见填写“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单”(附件5)。符合要求的为“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通过”,按本条第一款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中心
2015年5月25日发布的《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程序》和2016年12月28日发布的《绿色食品专家评审工作规范》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表
2.绿色食品专家组评审意见汇总表
3.绿色食品不予颁证决定通知
4.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通知单
5.绿色食品专家评审意见处理单
6.绿色食品专家评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