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加工品是大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食品分类问题
(一)抽取馒头、包子、米线等米面制品时,如何判断是归为餐饮食品,还是粮食加工品?
答:依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餐饮食品不包括餐饮环节出现的非餐饮单位自制且未经餐饮单位加工过的食品。故抽样时可通过“是否为餐饮单位加工自制”,判断所抽取米面制品的食品大类归属。
(二)抽取的包子、发糕、馒头等发酵面制品,是归为粮食加工品,还是糕点?
答: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将包子、发糕、馒头等发酵面制品归为糕点。在市场上,部分预包装发酵面制品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gb 7099)。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抽检时应按照细则规定的食品类别(以下称为抽检分类)进行归类,即包子、发糕、馒头等非餐饮单位加工自制的发酵面制品归为粮食加工品下属的食品细类;在具体检验项目的判定时,则应按照所依据的判定标准的分类体系,如山梨酸项目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分类体系中的“发酵面制品”类别使用要求判定。
(三)色稻米(黑米、红线米、紫米)抽检分类是大米吗?
答:不是。细则规定,大米产品包括大米(籼米、粳米、糯米)、糙米、留胚米、蒸谷米、发芽糙米等,不包括黑米、紫米、红线米等色稻米。谷物加工品是以谷物为原料经清洗、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等工艺加工的粮食制品,包括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等。因此,色稻米的抽检分类为谷物加工品,并非大米。
(四)谷物碾磨加工品中包含黄豆粉、绿豆粉等豆粉,那用于豆粉制作的黄豆、绿豆等豆类是否应归为谷物加工品类别?
答:不能。细则规定,黄豆、绿豆、红豆等生干豆类,属于食用农产品大类下属的豆类(食品亚类)。粮食加工品中的谷物加工品所包含的品种不涉及豆类。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可冲调的即食豆粉也不属于粮食加工品,抽检时需结合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分类单元等信息,综合判断产品类型为方便食品还是固体饮料等。
(五)面叶、面片、蝴蝶面等异形面的抽检细类为挂面吗?
答:不是。《挂面》(gb/t 40636—2021、ls/t 3212—2021)规定,挂面是以小麦粉为原料,以水、食用盐(或不添加)、碳酸钠(或不添加)为辅料,经过和面、压片、切条、悬挂干燥等工序加工而成的产品。其中,明确挂面的加工工序包括“切条、悬挂干燥”。面叶、面片、蝴蝶面等异形面的加工工艺不涉及“切条、悬挂干燥”,所以不属于挂面,应归为其他谷物粉类制成品。
二、食品抽样问题
(一)国抽任务中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片、渣)等细类的抽检样品量,为何至少是 3kg?
答:与检验项目有关。粮食加工品的小麦粉、大米、玉米粉(片、渣)等细类,检验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 b1或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b 族和 g 族的测定》(gb 5009.22—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及其乙酰化衍生物的测定》(gb 5009.111—2016),检验样品量和复检备份样品量均要满足至少 1kg 的要求。同时,考虑小麦粉和玉米粉易吸附在包装袋上等损耗,故制定“抽取的样品量不少于3kg”的要求。细则同时规定,“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因此,
承检机构可在满足相应检验方法标准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抽取的检验样品量和复检备份样品量进行适当的调整。
三、检验判定
(一)检验小麦米、大麦米等谷物加工品中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项目时,结果判定注意事项有哪些?
答:细则中谷物加工品包括高粱米、黍米、稷米、小米、黑米、紫米、红线米、小麦米、大麦米、裸大麦米、莜麦米(燕麦米)、荞麦米、薏仁米等。但检验小米、高粱米、大4麦米、黍米的真菌毒素和污染物项目,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的附录 a“食品类别(名称)说明”中谷物碾磨加工品的限量要求进行判定。
四、信息填报
(一)填报抽检样品及(标称)生产者信息时,需重点注意哪些内容?
答:需关注三方面内容:
一是填写生产企业名称、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时,避免出现多字、少字和错别字问题;
二是注意核对被抽样单位地址与所在的省、市、县是否一致;
三是委托商、出品商等非抽检样品实际生产商的相应信息,应填报在“第三方企业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