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26
核心提示: 问:总局领导,您好!请问抽检机构抽检农产品时,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那么抽检机构能否继续抽检该农产品?留言日
 问:

总局领导,您好!

请问抽检机构抽检农产品时,被抽检单位无法提供进货凭证,那么抽检机构能否继续抽检该农产品?

留言日期:202419


答:

您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第二条规定,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回复部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

时间:2024-01-12

 

编辑:songjiajie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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