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备春耕生产有机植物认证服务指南
一、有机产品及其认证的涵义
有机产品是指有机生产、有机加工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其中:农业有机生产是指遵照特定的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保持生产体系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及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进行评价的活动。只有经过认证机构认证后的产品方可称为有机认证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按照批准范围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第三方组织。
认证认可是国际通行的规范经济、促进发展的重要手段,是国家重要的质量基础。有机产品认证能够“传递信任、服务发展”。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可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其有机码。
二、有机植物生产及其认证的基本要求
有机产品生产包括有机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产,本指南仅针对有机植物生产及其认证提供基本要求。有机产品植物生产及认证依据《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进行,经营者需按照该标准建立并实施有机生产管理体系。具体如下:
(一)有机生产单元的边界应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应明确。
(二)生产基地应远离城市、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厂等。
(三)在有机生产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有机生产地块受到污染。
(四)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不应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过的种子和植物繁殖材料。
(五)使用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时应符合《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表a.1的要求。
(六)尽量利用灯光、色彩诱杀害虫,机械捕捉害虫,机械或人工除草等措施防治病虫草害。
(七)不应在有机生产中引入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或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微生物、种子、花粉、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
(八)不应在有机生产中使用辐照技术。
(九)有机产品中不应检出有机生产中禁用物质。
(十)对栽培容器进行清洁消毒时,应使用蒸汽或《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表a.3列出的清洁剂和消毒剂。
(十一)不应使用聚氯类建筑覆盖物、塑料薄膜。
(十二)应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土壤沙化和盐碱化,应充分考虑土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十三)由常规植物生产转为有机生产,需经过转换期,符合标准规定的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
三、有机产品认证程序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按以下程序办理:
第一步:市场主体提交申请,认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步:认证机构与其受理的市场主体签订认证合同。
第三步:认证机构派出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步: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决定,颁发认证证书。
第五步:第二年进行再认证审核,维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办理流程图示如下:
四、标准查询和认证机构选择
(一)有机产品认证依据和生产标准可通过http://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网址查询。
(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或https://www.cnas.org.cn/查询。
五、疫情期间有关认证工作提示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延续。对在有效期满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各认证机构应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制发的市监认证〔2020〕9号文件规定,结合认证机构的自身换发、维持认证证书相关程序要求,可顺延既有认证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之日起3个月。
(二)污染控制。从事有机植物生产的市场主体,在疫情期间应合规使用、妥善保管乙醇、过氧乙酸等清洁剂和消毒剂,避免对有机产品造成非预期的污染。
(三)新旧标准转换。有机产品认证新版标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gb/t19630-2019)已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市场主体需按新版标准建立有关工作规范,替代原有的认证标准(gb/t19630.1~19630.4-2011),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