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3

 

保健食品标志为天蓝色图案,下有"保健食品"字样。国家工商局和卫生部在日前发出的通知中规定,在影视、报刊、印刷品、店堂、户外广告等可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志所占面积不得小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36。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影视、户外显示屏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须不间断的出现。在广播广告中,应以清晰的语言表明其为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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